居民個人納稅人在2019年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納稅人須按年度匯總全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也就是說以全年取得的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已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和稅務總局正在征求意見將要發布的《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已(將)規定兩類居民納稅人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匯算義務:一類是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且需要補稅的居民納稅人,另外一類是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居民納稅人。
該項豁免辦理匯算政策中的第一類,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居民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在支付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扣預繳稅款,取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納稅人和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
關于享受豁免辦理匯算政策中“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這一類,應當將豁免辦理匯算政策理解為是對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免除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義務。
至于居民納稅人為了搞清楚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辦理匯算政策的要求等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法、途徑:
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據此,扣繳義務人有責任即應當將已支付的收入和已預扣預繳稅款等情況告訴納稅人;
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網站,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記錄;
2020年匯算前,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網頁端),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辦理匯算政策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