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發文公布《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全省經濟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所在縣(市、區)最高標準執行。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本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本標準執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應于本標準公布后三個月內,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四、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轉換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營造良好氛圍,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本標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14〕12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910/t20191028_1417940.shtml